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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洛阳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会上审议通过了《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本次会议是立法工作的重大节点,具有里程碑意义,《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即将呼之欲出,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不仅能够填补我市轨道交通领域地方性法规的空白,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法治化、健康化和可持续性发展。市轨道交通集团总经理马天文、副总经理刘宇波、总工程师武雪都参加了会议,合约法务部、总工办及运营公司相关负责人参会。
过程回顾
《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自2020年4月29日一审审议通过后,市轨道交通集团积极配合市人大法工委开展立法二审前系列调研工作,为该条例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基础。
2020年5月8日-9日,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
2020年5月11日,召开市直相关委局立法评审会;
2020年5月12日,召开法制委员会内部评审会;
2020年5月13日,报请省人大法工委指导审查,并同步发送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征求意见;
2020年5月28日,召开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立法顾问立法座谈会;
2020年5月29日在《洛阳日报》、洛阳网、洛阳人大网上刊登,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全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
2010年6月5日,会同河科大法学院,组织专家学者对条例进行了研讨论证;
2020年6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哲带领相关处室负责人到洛实地调研,对《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反馈意见,指导修改;
2020年6月21日,市法制委员会对《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形成了《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
2020年6月22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
2020年6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目前,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18座车站主体已封顶,实现了洞通、轨通。在洛阳加快建设副中心城市的重大机遇下,市轨道交通集团借鉴其他地铁城市经验,勇挑重担,积极开展立法工作,确保法治先行,切实提高了洛阳市轨道交通事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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